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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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被害
      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
      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
      助全額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