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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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
    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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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
      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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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局所屬職
      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
      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各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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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訓練課程,應以職訓中心核定訓練單位之開訓及
    結訓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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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
    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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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訓練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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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應含學
      員個人銀行帳戶)、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送職訓中心審核後,憑以
      撥付補助款項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或由訓練單位代轉發參訓學員
      補助款項。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代轉發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者,應
      繳回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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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不得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涉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職訓中心應撤銷該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職訓中心同意。
      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