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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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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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
      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
      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
      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
      助全額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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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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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補助在職勞工參加之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
      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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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
      五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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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不予
      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
      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參訓學員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
      亦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