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
(一)未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
(二)未符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管理致有不實情事。
(四)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施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六)未代轉發訓練補助予學員。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九)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十)未自行辦理核定之訓練班次或代其他單位辦理訓練課程。
(十一)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辦。
(十二)未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繳交之訓練費用。
(十三)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
(十四)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且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有前項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期間,應停止其申請及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一)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且於分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
次可停止辦理:一年。
(二)有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一年。
(三)有前項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