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產業人才投資補助要點
貳、緣起 國家與企業的競爭力,主來自於優異的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持續 提高,則有賴教育與訓練機會充分而永續的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持續提升工 作必備職能,已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結合民間有品質之 訓練單位,提供在職勞工 50 %的訓練費用補助。同時為協助中高階 勞動力,發展符合產業需求的能力,另結合各大專校院,以產業發展 需求為導向,辦理「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學分班訓練課程,補助在 職勞工 80 %學分費。 96 年度起,本局為持續降低在職勞工的參訓障礙,以鼓勵其自主學 習,爰整合前開兩項計畫之訓練單位,統一補助方式與作業流程,為 將來推動勞工個人學習帳戶之建立作準備,特新訂本「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實施計畫」,以建構統一之平台,俾利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 有效訓練課程,達長期提升各階層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意願、有效累進 個人人力資本、確實促進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
參、計畫目標 鼓勵五萬五千名在職勞工自主參與訓練,並全面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 訓練課程,以有效提升其共通核心職能、核心工具應用能力、專業技 術以及管理能力。
肆、實施策略 一、透過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鑑與專家學者合議審查之機制,甄選優質訓 練單位參與本計畫。 二、透過訓練計畫初審、複審機制,確保訓練課程之開設符合本方案目標 與產業發展需求。 三、透過提升補助額度、降低補助門檻,擴大參與對象並增加在職勞工參 與訓練之誘因。 四、透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局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 ,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伍、任務分工 一、本局 (一)本方案實施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事項。 (三)訓練單位所提課程複審事宜。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結果 (五)公告本方案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執行本方案之協調、督導事宜及執行績效之統計事項。 (七)本方案執行情形檢討。 (八)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相關事宜。 (九)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局職訓中心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辦理訓練單位課程初審、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 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及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等事宜。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方案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五)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學員資格複審等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八)提供意見回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三、彙管單位(由本局公開評選產生)。 (一)彙整控管訓練單位與參訓學員統計分析資料,協助本計畫及作業手 冊之修訂、行銷規劃與執行、結案報告製作。 (二)審查學員申領補助費清冊及結訓相關資料。 (三)建置共通核心職能師資資料庫與協助師資教案之製作。 (四)彙整訓練單位開班資料函知職訓中心,並印製招訓海報及招訓簡章 。 (五)召開各項會議(包括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會、訓練單 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全民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期末檢討會議、分區座談會、實地訪 視評鑑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訓練計畫招訓說明會、企業主說明會 、學習達人交流會……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六)建置及修正網站資訊系統。 (七)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 3 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八)辦理實地訪視評鑑。 四、訓練單位: (一)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至少需延聘三分之一以上具實 務經驗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受訓學員結訓 3 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方案資訊系統建錄 追蹤紀錄表。 (六)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七)依本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陸、實施方式 一、甄選訓練單位 (一)曾參與 95 年度「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95 年度在職勞工進 修訓練計畫」的訓練單位,本局職訓中心依照其 95 年度辦理該方 案的訓練品質評鑑,核定其申請資格,評鑑未通過者,可再次申請 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通過後,即可再申請訓練計畫。 (二)本局職訓中心依照申請辦訓單位之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核定訓練 單位的辦訓資格。評鑑通過之(a)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b) 依法設立並經許可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 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社) 團法人等相關團體始得申請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未參與過 95 年度「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95 年度在職勞工 進修訓練計畫」的訓練單位,須先申請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 鑑。評鑑合格後,需函送以下資料至各區職訓中心,由職訓中心提 供其線上申請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所需之帳號密碼。 1.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辦理資格申請表 2.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證明 二、審查訓練計畫 (一)計畫內涵規範: 1.訓練業別: (1)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 12 項業別(人 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 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 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 (2)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3)以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流通運輸服務三大 類為優先。 2.課程種類: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1)學分班課程:由大專校院辦理。 (2)非學分班課程: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 團體、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 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 3.課程內容: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附課程簡介) (2)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 創新能力課程) (3)專業技術課程 (4)管理課程。 4.訓練時數:每班課程至少 16 個小時以上,開課期間不得超過 4 個月。(學分班須依照教育部對於上課時數之規定。)。 5.課程講師資格: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需由本局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 庫遴選。 (2)專業技術課程: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 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 相關資格規定) (3)學分班課程:每班課程講師需有三分之一具有實務經驗 6.訓練開班人數:每班人數(含申請補助經費學員及不申請補助經 費學員)最多不得超過 40 人。 (二)審查作業: 1.本局自公告日至 96 年月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訓練單 位應按「96 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業手冊」之格式與作業方 式,至本方案資訊系統填報申請資料,將年度計畫一次提出,並 函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職訓中心初審,通過後再由本局複審: (1)設立登記影本(學校單位免檢附) (2)組織章程影本(學校單位免檢附) (3)消防主管機關核可函件(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部辦理訓練者 免檢附) (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單一企業所開專班於該企業辦公場所內辦理訓練者、學校單 位於校本部及分部辦理訓練者免檢附) 2.初審:由本局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 審查小組由各職訓中心主任遴聘之,其中兩人得為內聘委員), 針對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內容進行線上及相關書面資料審查, 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訓練單位規 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核定辦理班次。 3.除書面審查外,本局職訓中心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 訓練單位派員進行提案簡報。 4.審查項目:70 分為合格。 (1)規劃與執行能力 a.訓練需求調查與目標設定:15 分 b.師資遴選:15 分 c.學員遴選:10 分 d.收費標準:15 分 (2)裝備與設施:15 分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10 分 (4)訓練績效評估機制:10 分 (5)促進勞工學習機制:10 分 5.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 6.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及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提出訓練課程及班 數規劃。 7.本案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磬不再受理原則;核定企業 專班比例以總班次之 45 %為上限。 8.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兩人 得為內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審查五區職訓中心彙整之初審資 料,並以課程與區域產業發展相關性及各區經費預算之分配適當 性為重點。 9.計畫變更: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職訓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核 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地點、訓練時 間及訓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職訓中心得核定停止補助辦 理該訓練課程費用,訓練單位並需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並作為本局職訓中心督導考核及評鑑要件。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需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10.增班:前季開班數超過 70 %之訓練單位有必要增班者,可於預 定開訓日期 3 週前,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增班計畫資料至本局 職訓中心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增班。 三、執行訓練計畫 (一)招訓對象: 1.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在臺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 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2.學員報名時須備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 明),或在職證明,以便本局查察。 3.訓練單位招訓對象得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員工。 (二)補助標準: 1.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 80 %訓練 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 2.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 練費用,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 3 萬元。 3.前開 3 年之計算方式為:每位學員自其初次參與本方案課程開 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期間。 4.曾參加本局 94 年、95 年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者,其 3 年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其初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開 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期間,且最高補助額度併計為 3 萬元。 (三)招訓及開訓作業: 1.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之招訓簡章內容應包含補助單位、 訓練單位、招訓對象、班別名稱、課程大綱及時數、招訓人數、 師資、預定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本局補助費用與學員應自付費 用,報名退費辦法、並註明所屬轄區本局職訓中心聯絡電話及申 訴信箱。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簡章如有內容不實者, 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2.學員資格審查:參訓學員原則上須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招訓 時各訓練單位應協助學員確實線上報名並填寫學員申請補助資料 ,初步審查後,於開訓 2 週內函送以下資料至轄區本局職訓中 心,由本局職訓中心辦理複審作業,若未送達者經正式函知 7 日內仍未送達,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訓練單位並需退還 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1)補助學員名冊 (2)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預估) (3)學員補助申請書影本(含相關申請資料,如身分證正反面、存 摺、學員繳費收據、身心障礙者手冊等之影本) (4)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或在職 證明正本(受雇於 5 人以下公司而未投保者可以在職證明代 替) 3.特定對象須由訓練單位於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及開、結訓學員 名冊上,予以註記符合全額補助之資格類別,以利查核及核撥作 業 (四)結訓及核撥作業: 1.填報結訓資料: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4 週內,至本方 案資訊系統資料庫建錄已結訓班次資料,並函送以下資料至彙管 單位,彙管單位審核通過後轉請本局職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 (1)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2)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3)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含學習結業證書影本) (4)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5)訓練課程若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2.製發學習結業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 給學習結業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證書上應註明該訓練 係接受本局補助辦理,並載明受訓期間及訓練時數。缺課時數超 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 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3.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不符者,不予補助。 4.受訓學員如有不實申領訓練費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 已撥付之補助外,3 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訓練費。 5.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本局職訓中心、彙管 單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訓練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訓練單位考核: 1.本局為確保本方案之執行效率,由彙管單位按季於本年 4、7、1 0 月檢討前 3 個月各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訓練單位若該季 開班數未達 50 %,本局職訓中心可視情況減列其下季已受核定 開辦班數,訓練單位不得有異議。 2.為瞭解計畫實施之情況,本局得採定期(由彙管單位邀集產、學 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依所提出之訓練訓 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由本局職訓中心不 定期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訓練單位經訪查如有重 大缺失者,本局職訓中心得發函其主管機關備查。 3.訓練單位所報計畫,應依所報計畫確實執行,其學分班課程應依 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辦理不善者,應依限期改善;屆期 不改善者,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4.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 且 3 年內本局不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已撥付 之補助外,且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5.訓練單位如有辦訓不實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其已向 學員收取之訓練費外,3 年內不得再辦理本方案訓練,本局並將 視其情節移送法辦。 6.訓練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後,須自行辦理訓練並全權負責,不得 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若經查明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者,該班次 本局不予補助,且訓練單位應賠償參訓學員之權益損失,另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二)受訓學員考核 1.為確認參訓學員學習狀況,本局職訓中心於學員受訓期間得進行 不預告訪視,以實地了解學員出席狀況。 2.本局職訓中心於結訓後應查核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 ,成績未通過結訓標準、或出席時數低於課程總時數的 2/3,不 給予補助。
柒、經費來源: 本方案補助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 3 億 8,045 萬元與就業安定基金 1 億 6,400 萬元支應,合計 5 億 4,445 萬元。其中加入就業保 險在職勞工,以就業保險基金撥付訓練費,未加入就業保險之在職勞 工,則以就業安定基金撥付訓練費。
捌、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