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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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方式
一、甄選訓練單位
(一)具備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資格的單位須通過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
      核未及於第 1  次公告(96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15 日)研
      提訓練計畫之勞工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有辦理訓練相
      關之項目。
(二)已接受 95 年度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並且通過的訓練單位,若是原
      已有 TIMS 系統帳號者,得繼續使用原有帳號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
      作業。原本無 TIMS 系統帳號者,則須填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資訊
      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至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
      核給 TIMS 系統之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作業。
(三)訓練單位取得本局評核證明後,應視下列不同狀況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函送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核給或重新啟動 TIM
      S 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作業:
      1.未有 TIMS 系統帳號的訓練單位,需檢附以下文件:
     (1)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資訊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
     (2)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
      2.原已有 TIMS 系統帳號的單位,函送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後
        ,本局職訓中心即重新啟動帳號。
二、審查訓練計畫
(一)計畫內涵規範:
      1.訓練業別:
     (1)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 12 項業別(人
          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
          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
          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
     (2)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3)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數位落差等管控之課程為最優先,
          其次以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流通運輸服務
          三大類為次優先。
      2.課程種類:以非學分班為限。
      3.課程內容: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附課程簡介)。
     (2)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
          創新能力課程)。
     (3)專業技術課程。
     (4)管理課程。
      4.訓練時數及訓練期間:每班課程至少 16 個小時以上,訓練課程
        應於 96 年 10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5  日辦理完竣,另除
        原核定訓練時數外,建議安排 1  小時有關勞保年金相關課程或
        於開、結訓中宣導勞保年金相關課程,以協助學員了解勞工保險
        條例修正草案內容。
      5.課程講師資格: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需由本局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
          庫遴選。
     (2)專業技術課程: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
          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
          關資格規定)。
      6.訓練開班人數:每班人數(含申請補助經費學員及不申請補助經
        費學員)最多不得超過 40 人。
(二)審查作業:
      1.本局自公告日至 96 年 9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訓練單位應按「96  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業手冊」之格式
        與作業方式,至本方案資訊系統填報申請資料,將年度計畫一次
        提出,並函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職訓中心初審,通過後再由本局複
        審:
     (1)設立登記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4)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
          單位所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書(
          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檢附,租借學校校本部
          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訓練期間內該消防安全
          檢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影本需仍有效,若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
          需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5)訓練場地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
          書影本(單一企業所開之專班於該企業辦公場所內辦理訓練者
          、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檢附。租借學校校本
          部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
      2.初審:由本局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
        審查小組由各職訓中心主任遴聘之,其中兩人得為內聘委員),
        針對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內容進行線上及相關書面資料審查,
        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訓練單位規
        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核定辦理班次。
      3.除書面審查外,本局職訓中心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
        訓練單位派員進行提案簡報。
      4.審查項目:70  分為合格。
     (1)規劃與執行能力。
          a.訓練需求調查與目標設定:15  分。
          b.師資遴選:15  分。
          c.學員遴選:10  分。
          d.收費標準:15  分。
     (2)裝備與設施:15  分。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10  分。
     (4)訓練績效評估機制:10  分。
     (5)促進勞工學習機制:10  分。
      5.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
      6.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及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提出訓練課程及班
        數規劃。
      7.本案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磬不再受理原則;核定企業
        專班比例以總班次之 45 %為上限。
      8.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兩人
        得為內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審查五區職訓中心彙整之初審資
        料,並以課程與區域產業發展相關性及各區經費預算之分配適當
        性為重點。
      9.計畫變更: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職訓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核
        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地點、訓練時
        間及訓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職訓中心得核定停止補助辦
        理該訓練課程費用,訓練單位並需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並作為本局職訓中心督導考核及評鑑要件。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需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執行訓練計畫
(一)招訓對象:
      1.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在臺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
        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2.學員報名時須備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
        明),或在職證明,以便本局查察。
      3.訓練單位招訓對象得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員工。
(二)補助標準:
      1.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 80 %訓練
        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
      2.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
        練費用,惟 3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 3  萬元。
      3.前開「3」 年之計算方式為:每位學員自其初次參與本方案課程
        開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為止,期間不得逾三年。
      4.曾參加本局 94 年、95  年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者,其 3
        年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其初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開
        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期間,且最高補助額度併計為
        3 萬元。
(三)招訓及開訓作業:
      1.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之招訓簡章內容應包含補助單位、
        訓練單位、招訓對象、班別名稱、課程大綱及時數、招訓人數、
        師資、預定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本局補助費用與學員應自付費
        用,報名退費辦法、並註明所屬轄區本局職訓中心聯絡電話及申
        訴信箱。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簡章如有內容不實者,
        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2.學員資格審查:參訓學員原則上須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招訓
        時各訓練單位應協助學員確實線上報名並填寫學員申請補助資料
        ,初步審查後,於開訓 2  週內函送以下資料至轄區本局職訓中
        心,由本局職訓中心辦理複審作業,若未送達者經正式函知 7
        日內仍未送達,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訓練單位並需退還
        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1)補助學員名冊。
     (2)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預估)。
     (3)學員補助申請書影本(含相關申請資料,如身分證正反面、存
          摺、學員繳費收據、身心障礙者手冊等之影本)。
     (4)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或在職
          證明正本(受雇於 5  人以下事業單位而未投保者可以在職證
          明代替)。
      3.特定對象須由訓練單位於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及開、結訓學員
        名冊上,予以註記符合全額補助之資格類別,以利查核及核撥作
        業。
(四)結訓及核撥作業:
      1.填報結訓資料: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4  週內,至本方
        案資訊系統資料庫建錄已結訓班次資料,並函送以下資料至彙管
        單位,彙管單位審核通過後轉請本局職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
     (1)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2)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3)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含學習結業證書影本)。
     (4)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5)訓練課程若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2.製發學習結業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
        給學習結業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證書上應註明該訓練
        係接受本局補助辦理,並載明受訓期間及訓練時數。缺課時數超
        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
        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3.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不符者,不予補助。
      4.受訓學員如有不實申領訓練費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
        已撥付之補助外,3 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訓練費。
      5.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本局職訓中心、彙管
        單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訓練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訓練單位考核:
      1.為瞭解計畫實施之情況,本局得採定期(由彙管單位邀集產、學
        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依所提出之訓練訓
        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由本局職訓中心不
        定期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訓練單位經訪查如有重
        大缺失者,本局職訓中心得發函其主管機關備查。
      2.訓練單位所報計畫,應依所報計畫確實執行,其學分班課程應依
        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辦理不善者,應依限期改善;屆期
        不改善者,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3.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
          且 3  年內本局不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已撥付
          之補助外,且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4.訓練單位如有辦訓不實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其已向
        學員收取之訓練費外,3 年內不得再辦理本方案訓練,本局並將
        視其情節移送法辦。
      5.訓練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後,須自行辦理訓練並全權負責,不得
        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若經查明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者,該班次
        本局不予補助,且訓練單位應賠償參訓學員之權益損失,另 3
        年內本局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二)受訓學員考核
      1.為確認參訓學員學習狀況,本局職訓中心於學員受訓期間得進行
        不預告訪視,以實地了解學員出席狀況。
      2.本局職訓中心於結訓後應查核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
        ,成績未通過結訓標準、或出席時數低於課程總時數的 2/3  ,
        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