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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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時,得至就業服務中心(含站、臺)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
    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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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發津貼或補助,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
      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
      扣繳稅款。
(三)按月或按日檢送工作津貼或補助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