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時,得至就業服務中心(含站、臺)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 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