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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2
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 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其他未規定事宜,依本會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