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2
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
      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其他未規定事宜,依本會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