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業項目: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本
會通知或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
務作業,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如附件流程圖)。
就業服務中心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
本會備查。
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
(鎮、市、區)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
重建家園人力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
建相關計畫。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臺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登記,並辦理就業推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