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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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項目: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本
    會通知或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
    務作業,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如附件流程圖)。
    就業服務中心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
    本會備查。
    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
      (鎮、市、區)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
      重建家園人力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
      建相關計畫。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臺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登記,並辦理就業推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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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時,得至就業服務中心(含站、臺)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
    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
      、舢舨等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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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其他未規定事宜,依
      本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