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災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至分署(含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
,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二)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
受災證明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
、舢舨等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四)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受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