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署應於本部通知或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
臨時工作津貼就業服務作業(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作業),並成立臨時
任務編組;分署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應陳報本部備查。
分署辦理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鎮、市、區
)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重建家園人力
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
請。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據點設置窗口,受理災區失業者求職登記,並辦理
就業推介。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受災情形,得於第一項就業服務作業
啟動後,依前項規定辦理就業服務作業,並由分署辦理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