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6 年 1 月 9 日職企字第 0 961200060 號令核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 理在職訓練要點」。
二、目的:為提昇國家人力資本素質與國際競爭力,藉政府與民間力量之 資源整合,辦理國際研討活動。透過國際研討活動之專業講者知識分 享及與會者經驗交流,以提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並促進國際交流。
三、補助國際研討活動議題範圍: (一)促進人才培訓服務業之發展。 (二)全球化人力資源策略。 (三)人力資本發展。 (四)訓練品質保證系統。
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惟公立學 校與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除外。
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 70% 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二)每一提案單位限提一案,同一單位不得連續 3 年(含)接受本局 本計畫之補助。 (三)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所送計畫可同時接受其他部會之補助款,若同時接受其他政府機關 之補助款,於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且接受不同政府機關之補 助並加計其他收入時,其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額度 。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
七、審查方式:由本局上網公開徵求提案後,再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 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決定,本局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
八、申請程序: (一)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 15 份(以紙張 A4 大小單面及中文 橫式書寫),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如附件一)。 3.計畫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經費項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四、(二)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編列。 4.96 年度補助在職訓練相關研討活動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 (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說明)。 5.其他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二)申請期限: 提案單位備齊上述表件,於 96 年 3 月 1 日前(以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至本局,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收件人:周惠涓小姐 聯絡電話:(02)8590-2577 (三)評審原則及結果通知: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標之相符性、提案單位提案之執行能力 、研討活動內容規劃與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3.本局於 96 年 4 月 30 日前各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不合格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九、結案及核銷: (一)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 14 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表 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2.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3.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4.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5.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 件八)。 6.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7.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十、本研討會計畫每場與會人數應達 300 人以上,參與者國籍至少含括 3 國以上。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由本局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十二、本局已核定辦理研討會之單位,應將本局列為主辦單位,並請至少 提供 100 個名額邀請本局相關人員參與。
十三、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 核,並不另退回原件。
十四、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