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金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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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
    水準,藉由公開選拔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
    及個人,以激勵公共工程落實安全管理,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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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期效益:
(一)加強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安全衛生理念,激
      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工作安全衛生之決心。
(二)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落實施工安全衛生的規
      劃與管理。
(三)提升工安管理文化,增進標準作業程序,預防公共工程職業災害,
      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之形象與認同。
(四)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
      程職災預防之貢獻,促進廠商施工安全水準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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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項: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
      1.對象:經本會評選工作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公共工程。
      2.獎額:每年最多五個公共工程。每一獲選工程發給工程主辦機關
        (含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一個工程安全衛生優良
        獎座。
(二)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
      1.對象: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工作安全衛生工作顯有功績之個人。
      2.獎額:每年最多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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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申請程序: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選拔申請程序分推薦及自薦。
      1.推薦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對符合本要
        點規定條件之公共工程,檢具推薦表(附件一)及具體資料,並
        經該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向本會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公共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應聯名檢具自薦表(同附件一)及具體資料
        ,向本會自薦。
(二)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選拔申請程序分推薦及自薦。
      1.推薦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監造單位、勞動檢查機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及
        各有關學術單位,得檢具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
        件二)及具體資料,向本會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公共工程相關人員,得檢具自
        薦表及具體資料(同附件二)向本會自薦。
(三)推薦自薦基準:
      1.推薦或自薦參加金安獎評選之工程,應符下列規定:
     (1)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依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 
     (2)施工期間於工作場場所內,未發生勞工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
          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
          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3)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當年度未曾因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法規,受勞動檢查機構合計處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之五次以上之處分,或受罰款金額合計未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
     (4)該工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或安全衛生自主稽查機制並據以執行。
      2.推薦或自薦參加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之人員,應符下列條件之一
        :
     (1)推動勞工安全衛生策略、製訂安全作業程序、強化安全工法等
          ,對促進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2)對公共工程之設計、工法及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促進
          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3)對於預防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具有顯著發明或研究貢獻。
     (4)公共工程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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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組織:
(一)本獎評審組織,設評審小組及決選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
      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
(二)評審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評審工
      作;小組置委員五名至七名,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決選委員會置委員五名至七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常務副
      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
      士兼任,其中評審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決選委員會對評審小組
      之評審結果予以審議,並決定得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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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
      1.公共工程金安獎:
     (1)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自薦之公共工程,審查資
          格相符後,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再由評審小組赴施工地
          點進行實地評審。
     (2)評審基準,如附件三。
      2.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
     (1)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自薦之候選人,審查資格
          相符後,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參選人員簡
          報及辦理實地查證。
     (2)評審基準,如附件四。
(二)評審小組訂期召開評審會議,推薦入圍名單,其獎額如下:
      1.公共工程金安獎評審小組推薦入圍獎額以十名為原則。
      2.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推薦入圍獎額以六名為原則。
      3.前開入圍獎額得經評審委員決議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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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決選作業:
(一)決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程序如下:
      1.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及各評審小組推薦入圍名單。
      2.評審小組召集人說明推薦原因。
      3.就推薦之入圍名單中決定入圍及得獎名單。
(二)得獎名單應獲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
      意。
(三)決選會議前公布入圍名單,決選會議後公布得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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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頒獎: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
      1.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
          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最高記二大功。
     (3)廠商部分或監造單位: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或勞務採購
            之得獎監造單位,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
            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
            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若該工程同時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其他獎項時,總
            減收額度亦以不逾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
            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勞務採購之得獎監造單位,自
            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
            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
            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若該工程同時
            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時或其他獎項時,總減收額度亦以不逾
            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
            文件規定適用之。
          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其承攬人自頒獎日起一年內自動成為
            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之自主稽查工程,除申訴及專案檢查外,
            免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4)得獎工程如於完
          工前發生發生勞工致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
          、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
          療之職業災害,本項獎立即失效,獎座繳還。
      2.入圍者:
     (1)頒發紀念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對所屬
          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得記功一次。
      3.廠商(含監造單位)獎勵期間如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個人貢獻獎之得獎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1.得獎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五萬元整。
      2.入圍者:頒發紀念獎狀一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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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時程:
(一)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止,辦理推薦、自薦作業。
(二)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審及召開評審審會議。
(三)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召開決選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四)每年五月上旬於安全衛生週辦理領獎典禮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