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頒獎: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
1.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
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最高記二大功。
(3)廠商部分或監造單位: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或勞務採購
之得獎監造單位,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
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
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若該工程同時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其他獎項時,總
減收額度亦以不逾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
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勞務採購之得獎監造單位,自
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
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
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若該工程同時
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時或其他獎項時,總減收額度亦以不逾
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
文件規定適用之。
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其承攬人自頒獎日起一年內自動成為
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之自主稽查工程,除申訴及專案檢查外,
免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4)得獎工程如於完
工前發生發生勞工致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
、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
療之職業災害,本項獎立即失效,獎座繳還。
2.入圍者:
(1)頒發紀念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對所屬
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得記功一次。
3.廠商(含監造單位)獎勵期間如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個人貢獻獎之得獎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1.得獎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五萬元整。
2.入圍者:頒發紀念獎狀一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