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曾獲得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公共工程
金安獎工程類之選拔:
(一)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
度累計至參選年度六月三十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九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
級以上之職業災害。
(三)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
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
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五次以上
,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四)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及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