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金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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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
    水準,藉由選拔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並予公開表揚,以激勵公共工
    程落實安全管理,提升工安管理文化,完整標準作業程序,預防職業
    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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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工程金安獎之選拔,分為下列二類:
(一)工程類: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
      辦之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顯著績效之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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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類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屬性及工程
    規模,區分下列四組:
(一)A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其契
      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B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其契
      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C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方
      機關,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四)D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方
      機關,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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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曾獲得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公共工程
    金安獎工程類之選拔:
(一)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
      度累計至參選年度六月三十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九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
      級以上之職業災害。
(三)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
      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
      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五次以上
      ,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四)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及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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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曾獲得公共工程金安獎之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公共工
程金安獎人員類之選拔:
(一)規劃及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執
      行、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及對促進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
      具顯著效益。
(二)對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及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具
      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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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申請程序分推薦方式及自薦方式二種:
(一)推薦方式:
      1.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
        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
        體,檢具格式一之推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
        相關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
        向本會推薦。
      2.公共工程金安獎人員類:除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
        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工安全衛生
        團體,亦得由各有關學術單位推薦,檢具格式二之推薦表與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會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類: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
        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檢具格式一之自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
        具體資料,向本會自薦。
      2.公共工程金安獎人員類:由人員自行檢具格式二之自薦表與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會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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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工程金安獎工程類、人員類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分別依附表
    一、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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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工程金安獎之選拔,由本會設置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辦理,每年
    一次,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
      由本會先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員,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
      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進
        行實地評審,並擇優入圍;未列入實地評審之工程即不得入圍。
      2.人員類:請參選人向初審小組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擇優
        決定六名入圍。
      前開入圍名額由初審小組召開評審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決定之,並得予以增減。
(三)決審:
      由決審小組召開決選會議就入圍名單決定得獎名單。得獎名單應獲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其中工程類
      獎額每組每年最多三個公共工程為原則,人員類獎額每年最多三名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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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初審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該小組置委員
    五至七名,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召集人。
    決審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該委員會置委
    員五至七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會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其中初審小組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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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評選榮獲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工程或人員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工程類:
      1.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
        發獎座一座。
      2.由本會函請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對
        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最高記二大功。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施工廠商或勞務採購
        之得獎監造單位,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若該工
        程同時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其他獎項時,總減收額度亦以不逾
        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
        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4.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其承攬人自頒獎日起一年內自動成為轄區
        勞動檢查機構之自主稽查工程,除申訴及特殊性專案檢查外,免
        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人員類:
      得獎人員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或等值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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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評選入圍但未得獎之工程或人員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工程類:
        1.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紀
          念獎狀一紙。
        2.由本會函請入圍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得
          記功一次。
  (二)人員類:
        入圍但未得獎之人員,頒發紀念獎狀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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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共工程金安獎辦理期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
        自薦作業。
  (二)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名單。
  (四)每年十一月上旬辦理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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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選或得獎之工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如於完工前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
        達九等級以上之職業災害,本項獎立即失效,獎座繳還。
  (二)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如有經各機關依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
        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三)被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之成果數據,經
        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包括追回相關
        之獎金、獎座、獎狀及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