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曾獲得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者,得參加工程類選
拔:
(一)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
度累計至參選年度六月三十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八十者。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
級以上之職業災害者。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
度(參選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
衛生或勞動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
計五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
(四)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及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自主管理機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