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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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
    水準,藉由選拔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之公共工程及人員,以激勵公
    共工程落實安全管理,提升工安文化,建立完整標準作業程序,預防
    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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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以下簡稱安全衛生優良公共
    工程及人員)之選拔,分為下列二類:
(一)工程類: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之
      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顯著績效之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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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屬性及工程規模,區
    分下列四組:
(一)A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營事業,
      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B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營事業,
      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C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營事業,
      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四)D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營事業,
      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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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曾獲得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者,得參加工程類選
    拔:
(一)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
      度累計至參選年度六月三十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八十者。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
      級以上之職業災害者。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
      度(參選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
      衛生或勞動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
      計五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
(四)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及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自主管理機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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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獲得安全衛生優良人員者,得參加人員類之
    選拔:
(一)規劃及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執
      行、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及對促進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
      具顯著效益者。
(二)對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及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者。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具
      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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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分推薦方式及自薦方式二種: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格式一
        之推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主辦機
        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向本會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或各有關學
        術單位,檢具格式二之推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向本會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檢具格式一之自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
        會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參選人員自行檢具格式二之自薦表與優良事蹟及
        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會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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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由本會設置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辦
    理,其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分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初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並
    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決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
    之,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其中
    初審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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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每年一次,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本會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員,審查資格相符後,提
      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進
        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入圍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2.人員類:由初審小組聽取參選人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擇
        優提出入圍建議名單。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之同意決定入圍及獲選名單。
    工程類各組及人員類之獲選名額最多以三個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形
    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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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評選榮獲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獎勵如下:
(一)工程類:
      1.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
        。
      2.由本會函請獲選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對
        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最高記二大功。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獲選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之施工
        廠商或監造單位,自獲選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若該工
        程於獎勵期間亦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其他相關獎項時,總減收
        額度以不逾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獲選安全衛生
        優良公共工程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4.自獲選公告日起一年內,除申訴及特殊性專案檢查外,免列為轄
        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人員類:頒發獎座一座及五萬元禮券。
    經評選入圍但未獲選為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獎勵如下:
(一)工程類:
      1.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狀
        一紙。
      2.由本會函請入圍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得記功
        一次。
(二)人員類:
      1.頒發獎狀一紙。
      2.由本會函請入圍人員所屬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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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國家工安獎參選要件之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得由本會
    推薦參選下年度國家工安獎之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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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辦理期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
        自薦作業。
  (二)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決審,確定獲選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
        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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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選或獲選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獲選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如於完工前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
        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
        )或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職業災害,本項獎勵立即失效
        ,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獲選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之施工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如
        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自
        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
        之優惠規定。
  (三)被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之成果數據,經
        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包括追回相關
        之獎金、獎座、獎狀及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