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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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選拔及公開表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之公共工程及人員,以激勵公共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提升施工
    安全文化,建立完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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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以下簡稱安全衛生優良公共
    工程及人員)之選拔,分為下列二類:
(一)工程類: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之
      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工作,具顯著績效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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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屬性及工程規模,區
    分下列六組:
(一)A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B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
      元。
(三)C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四)D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E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
      元。
(六)F 組: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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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條件之公共工程,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
      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
      之八十者。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
      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
      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
      反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
      部分停工合計五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者。
(四)未曾獲得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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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獲得安全衛生優良人員者,得參加人員類選
    拔:
(一)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執行、
      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者。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者。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具
      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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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分推薦方式及自薦方式二種: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格式一
        之推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主辦機
        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
        向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或各有關學
        術單位,檢具格式二之推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
        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檢具格式一之自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
        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參選人員檢具格式二之自薦表與優良事蹟及顯著
        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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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本部職安署)設置初審小組(得視參選工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
    及決審小組辦理,其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分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
    規定。
    每組初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部職安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職安署署長指
    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職安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
    任,其中初審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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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工程類各組優
      等以上總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特優不得超過一件,佳作以不
      超過三件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時,初審小組得建議酌
      增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
(二)優良人員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不超
      過三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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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職安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
      員,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進
        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2.人員類:由初審小組聽取參選人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擇
        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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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
        各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於評定
        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後,公告於
        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作為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
        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
        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
        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一年內,由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實
        施督導,除申訴、特殊性專案檢查或發現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嚴重者外,免
        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佳作得獎工程:
      1.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
        各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最高記一小功。
      3.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
        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及檢查頻率。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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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辦理期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
        自薦作業。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七月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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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如於完工前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第十點第一款第
        三目、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獎勵立即失效,特優及優等得獎
        工程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
        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
        勵期間如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
        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三)被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之成果數據,經
        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包括追回相關
        之獎金、獎座、獎牌及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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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選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於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會中公開其
        優良事蹟,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所檢送之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
        均不予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部職安署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
        選活動之行政庶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