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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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選拔與公開表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之公共工程及人員,以激勵公共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提升施工
    安全文化,建立完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及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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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以下簡稱優良公共工程及人
    員)之選拔,類別如下:
(一)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興辦之工程(以下簡稱公
      共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工作之人員,具顯著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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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機關)之
    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四)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六)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
      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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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
      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
      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五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
(四)未曾獲得優良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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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優良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人
    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或強
      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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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
        (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或相關學術
        單位,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檢具
        自薦表(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
        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人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
        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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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
      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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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工程類各組優
      等以上之獎項總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
      ,佳作以三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
      得建議酌增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
      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之。
(二)優良人員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三件
      以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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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員,審
      查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
        進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
      2.人員類:由初審小組聽取參選人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擇
        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
      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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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特優
        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於評定
        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於指
        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
        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一年內,由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實
        施督導,除申訴、特殊性專案檢查或發現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嚴重者外,免
        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獎勵最高記
        一小功。
      3.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
        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及檢查頻率。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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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
        自薦作業。
  (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七月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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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第十點第一款
        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獎勵立即失效,特優及優等得
        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起,不再適用前
        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
        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不
        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並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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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選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活動公開其優
        良事蹟,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相關資料,供廣宣表揚用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所送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均不
        予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署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活動
        相關行政庶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