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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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
      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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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特優
        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本部於評定
        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於指
        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
        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一年內,由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實
        施督導,除申訴、特殊性專案檢查或發現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嚴重者外,免
        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獎勵最高記
        功一次。
      3.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
        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及檢查頻率。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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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遇假日順延一日),接受推薦及
        自薦作業。
  (二)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