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
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座為原則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
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
,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
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
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面為原則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
獎勵最高記功一次。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
,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
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