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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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
        (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
        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或相關學術
        單位,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向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人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
        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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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
      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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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公共工程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工程類各組優
      等以上之獎項總件數以不超過四件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
      ,佳作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
      得建議酌增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
      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
      度擇優獎勵之。
(二)優良人員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四件
      以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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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
        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座為原則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
        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
        ,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
        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
        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面為原則
        。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建議
        獎勵最高記功一次。
      3.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由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
        ,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本部函報政府採
        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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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第十點第一款
        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獎勵立即失效,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
        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起,不再適用前述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之優惠規定。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金額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並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