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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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
      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
      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
      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
      。
(四)未曾獲得優良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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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優良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人
    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
      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公共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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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
        (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
        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或相關學術
        單位,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向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人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
        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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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
      ,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人員類初審小
      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
      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
      正人士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