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
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
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
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
。
(四)未曾獲得優良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