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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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建築
          工程。
     (3)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建築工
          程。
      2.B 組:非屬前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
      3.C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
        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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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
      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3.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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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
      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人員類初審
      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
      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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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
        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
        面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一大
        功。
      3.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品。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
        次。
      3.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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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接受推薦及自薦作業。
  (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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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註銷其第十
        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
        、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
        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
        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