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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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
    一為限: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
      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
      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
      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
    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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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一)民間計畫工程:
      1.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
        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
        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
        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列計。
      2.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
        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
      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
      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
      千分之四核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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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計畫工程之申請資格、金額及工期,本會得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
    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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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
      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七)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八)審查費收據正本。
(九)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
      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十)建築執照影本一份。(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一)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
        審核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
        級機關,如附表二)。
(十二)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