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
一為限: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
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
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
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
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