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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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
      勞工者需檢附)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
      有效期限)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
      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
      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如附表二)
(九)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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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間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
    或政府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延長
    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有效)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
    ,向本部申請延長工期。
    經本部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並依工程經費法重新計算,重新計算
    之人數不得超過本部原核准聘僱之人數,雇主對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
    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政府計畫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
    期限尚未屆滿者,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之工程預定完
    成驗收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有效),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
    內,向本部申請驗收留用,其留用之人數不得逾該工程實際引進之外
    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計算結果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
    四捨五入核配留用上限。但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
    聯繫之外籍營造工不得列入申請驗收留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