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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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一)民間計畫工程:
      1.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
        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
        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
        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列計。
      2.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
        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
      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
      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
      千分之四核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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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
      勞工者需檢附)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
      有效期限)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
      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
      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如附表二)
(九)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