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一)民間計畫工程:
1.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
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
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
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列計。
2.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
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
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
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
千分之四核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