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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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
    一為限: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
      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
      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由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
      :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
      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四)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者: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政府計畫工程,
      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
      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
    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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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
    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合理聘僱標準,向
    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
    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時,優先僱用當地國內
    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
    就不足人數,向本部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民間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且其非屬營造業者,於辦理前項
    國內招募時,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聯合辦理國內
    招募;經國內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應由民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
    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
    就業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