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停損限額及交易程序。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程序分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
討等四步驟,其內容應包含:
(一)交易分析:從事金融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預計交
易價格、多(空)方向、契約月份、口數、時間、停損點及停利點
,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二)交易決定:投資經理人依據從事金融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
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多(空)方向
、契約月份、口數、時間、停損點及停利點等內容。
(三)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多(空)方向、契約月份、口
數與時間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
(四)交易檢討:從事金融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應依據該帳戶實際交易
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並提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