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程序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須符 合當地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規範應載明於經營計畫建議書中,並定 期提供報告書,其內容應載明交易目的、交易明細、投資績效及風險 評估。 前項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十、本基金與受託機構簽訂有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契約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 (二)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之限制。 (三)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 (四)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 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託機構從事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停損 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