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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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為協助財務困難之投
    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辦理分期攤繳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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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應收取之逾期未繳之
    保險費、滯納金、應追還之各項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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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負責償還欠費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者
    ,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得依左列方式請求分期攤繳,其攤繳
    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1.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方式如
      左: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2.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者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
      得低於二千元,其分期方式如左: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五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3.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
      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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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申請分期攤繳時,應填立分期攤繳
    申請書(如附件),並即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第一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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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須知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