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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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有關團體,配合本會推動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知能,降低職
    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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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其他安全衛生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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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教育訓練、宣導重點、計畫內容、活動內容、申請期限及
    辦理期程如下:
(一)補助範圍:
      無一定雇主勞工、原住民勞工或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
      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製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及工
      會幹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重點:
      1.無一定雇主勞工、原住民勞工或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附表十三所規定之課
        程及時數。
      2.營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物
        體飛落、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危險辨識、
        現場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等。
      3.製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被夾、被捲、被刺切割擦傷、
        被撞、墜落、滾落、感電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歲修安全管理
        、緊急應變演練、危險辨識、現場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作業
        環境測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
      4.工會幹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
        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含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職
        業災害勞工補助事項等)或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演練、危險辨識
        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重要工作
        。
(三)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執行方式及預期績效。
(四)活動內容:
      1.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五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安全衛生相關
        教育訓練及宣導重點課程至少安排二小時);辦理二日者,至少
        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重
        點課程至少安排五小時)。
      2.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
        至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傳真電話: 02-85902779)。
(五)申請期限:自本會公告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會
      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辦理期程: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將計畫辦理
      完畢,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十四日內(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
      經費核撥,逾期者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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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與本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
        全衛生研究所及本會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等本會隸屬機關)
        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有關團體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二)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惟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最高以二小時之鐘
        點費為限,且相同撰稿內容者僅得支領一次撰稿費,不同工會亦
        不得重複支領,另撰稿內容須為講師所撰寫。
      2.本會及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及本會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等本會隸屬機關)講
        師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
      (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短程計程車(以檢據核實列支為
      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報支。如駕駛自用
      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
(四)場地費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含)以下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六)資料印製費:每人以一百五十元計。
(七)餐費:
      1.一天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百
        五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八)茶點費:每人每次三十元。
(九)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十)交通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含租賃遊覽車、汽車、火車等
      費,均檢據核實列支,且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十一)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
(十二)郵電費:每場以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十三)雜支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講師交通費)總和
        百分之五計,且每場次以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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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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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審查標準如下(如附件三):
(一)計畫內容符合本會施政目標、教育訓練及宣導重點。
(二)計畫內容之執行方式、經費規劃等是否合理、可行,對於降低職災
      是否有裨益。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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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審查評估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每場次酌予補助五萬元至十二萬元為原則(一天之宣導或教育訓練
      酌予補助五萬元,二天以上之宣導或教育訓練以十二萬元為原則)
      ,惟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每單
      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其補
      助經費額度依實際情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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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與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之單位有第一款向本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之情
      形者,其受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本會核定補助額度時,本會不
      另予補助;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未超過本會核定補
      助額度者,本會僅就差額部分酌予補助。
(四)受補助之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
      之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五)受補助之單位經核准而未辦理活動且未敘明事由、有第四款情形或
      未依第一款規定於申請時列明各補(捐)助項目及金額者,列為三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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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
      會撥款及結報:
      1.函文(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及統一編號,俾利撥款)
        。
      2.原核准函影本。
      3.領據(附件四)。
      4.活動課程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6.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7.支出分攤表(附件七)。
      8.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八)。
      9.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九)。
     10.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填寫受補助單位抬頭及統一編號,並請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11.受補助團體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
        會結報,有關支出憑證正本由工會另行保存。
(二)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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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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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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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有關團體辦理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