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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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建
    構婦女創業友善環境,協助女性發展小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
    婦女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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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
    自有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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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資格: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創業
    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並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
(一)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
      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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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款之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7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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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
      ,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五
      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稅籍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
        本一份。
      3.三等親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切結書正本一份。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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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額度: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
    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
    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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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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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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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貸款利率: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戶負擔利率固定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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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還款方式: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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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貸款期限:
      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並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
      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行辦妥貸款。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撥款,
      在期限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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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貸款保證:
  (一)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五千萬
        元,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五千萬元,合計一億元,辦理本項貸款
        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十億元。
  (二)申貸者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
        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
        點五。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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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貸款人除需另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
      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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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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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者、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
        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
        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
        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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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前點授信相關
      規範辦理;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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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協助婦女創業,本會規劃提供下列創業婦女創業陪伴輔導、創業
      技能培訓及配套措施:
  (一)創業陪伴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
        列課程、企業職場見習等。
  (二)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
        包括開辦創業入門課程、職訓進階專班及創業創意專班等。
  (三)相關配套措施:成立創業同儕成長互助社群,協助建置商品行銷
        網路,提供托兒、托老服務及社政資源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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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申貸者之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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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呆帳責任:
      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金
      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