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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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為獎勵企業及個人推行工作環境
    之安全衛生(以下稱工安),以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工安水準,
    減少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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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推行工安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或對工安具有特殊貢獻之個
    人,得頒發國家工安獎(以下稱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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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織、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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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分公(國)營事業獎、民營企業獎、中小企業獎及個人特殊貢獻
    獎。本獎各獎項之給獎名額,每年合計以九名為限;各獎項名額之分
    配,由評審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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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且工安績效卓著之企業,得依企業之性質、規模參選
    公(國)營事業獎、民營企業獎或中小企業獎;凡對工安之研究、創
    新及實踐有特殊貢獻之個人,得參選個人特殊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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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通訊方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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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勞委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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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委會每年得由公共工程金安獎中擇優一名,頒發國家工安獎公共工
    程類特別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