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為獎勵企業、公共工程及個人推
    行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以下稱工安),以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
    工安水準減少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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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推行工安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公共工程或對工安具有特殊
    貢獻之個人,得頒發國家工安獎(以下稱本獎)。
3
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識、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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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分企業獎、公共工程獎及個人特殊貢獻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
    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審委員會定之。
5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且工安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企業獎;凡公共工程
    推行工安績效卓著者,得參選公共工程獎;凡對工安之研究、創新及
    實踐有特殊貢獻之個人,得參選個人特殊貢獻獎。
6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通訊方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7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勞委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