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為獎勵企業推行工作環境之安全 衛生(以下稱工安),以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工安水準,減少職 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推行工安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得頒發國家工安獎(以下稱 本獎)。
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識、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四、本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則。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且工安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通訊方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勞委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