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選資格
(一)公(國)營事業獎、民營企業獎及中小企業獎
1.參選類別
(1)公(國)營事業得參選國家工安獎公(國)營事業獎。
(2)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得參選國家工安獎
民營企業獎。
(3)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得參選國家工安獎
中小企業獎。惟參選者應符合經濟部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相
關規定。
2.參選資格
(1)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委會勞工安全衛
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榮譽自護單位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
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工安聲譽之關
聯企業,且三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2)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
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3)每一企業每年只得參選一類獎項。
(4)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
(二)個人特殊貢獻獎
1.參選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對工安之研究、創新及實踐有個人特殊貢獻
者。
(2)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