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選資格
(一)企業獎
(l)凡公(國)營事業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得
參選國家工安獎企業獎。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
優良單位之五星獎、榮譽自護單位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
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金業享有國際工安聲譽之關聯企業
,且三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
(二)公共工程獎
(1)凡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之工程,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得
參選國家工安獎公共工程獎。
(2)曾獲勞委會公共工程金安獎或獲選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者
,且自開工日起已連續施工達三年以上。
(3)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
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四月三十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
分之九十。
(4)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工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氣化硫等化學
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或身體遺存障害
達九等級以上之職業災害。
(5)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纜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
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未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
勞動檢查法規,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五
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6)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及施工廠商之總公司已建立及推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7)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
(三)個人特殊貢獻獎
(l)中華民國之國民,於工安之研究、創新及實踐對國家社會有重大
或特殊貢獻者。
(2)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