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 條訂定之。
依本法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依本標準 收取檢查費。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之檢查費,每一型式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但同 時申請多種型式,且屬相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種類者,每增加一種型式, 加收新臺幣四千元。 為前項危險性設備型式檢查者,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 之申請者,每件次收取檢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 查費,如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 分之二十。
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 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 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既有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 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兩者之檢查費合 計,加收百分之二十。 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依規定僅實施外部檢查者,依第一項之檢查費之百 分之五十收取。 經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者之定期檢查,依第一項 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前二條檢查不合格申請復查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百分之五十收費。
前三條之各項檢查,申請於休息日實施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加收百 分之五十。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明之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檢查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規定收取複製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