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訂定之。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複 製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