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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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目的
    陳總統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發表戒嚴五十八周年感言略以「活化人
    力資源:由政府提供補助鼓勵一百五十家知名企業,每家提供一百名
    大學畢業生,為期半年的職場體驗實習機會,暢通青年朋友就業媒合
    的管道。」因青年族群對於就業環境的未明及職場體認的不足,致其
    學業及就業轉銜之落差,影響就業,爰此,特辦理本計畫。
    根據教育部統計九十五年六月大學(含)以上畢業生逾二十六萬人,
    依本會所做調查有百分之七十四青年曾轉換工作,平均轉換二點七個
    工作,青年職涯發展不穩定特性,除原有教育體系所學外,於職場中
    施予實務工作崗位訓練,有助青年確認職涯發展、提升職場技能。本
    局結合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企業訓練聯絡網共同
    組成本計畫工作網絡,發揮區域運籌功能,結合民間事業單位以工作
    崗位訓練模式,提供大學(含)以上畢業之青年多面向訓練,以協助
    青年於職場中取得工作崗位職能及職場經驗,提升自我職涯規劃能力
    ,增加職業知能及職場競爭力,並建立正確職業態度,俾協助銜接職
    場成就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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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期目標
(一)運用工作崗位訓練模式,協助青年建立正確職涯發展觀念,以獲得
      所需職業知能。
(二)協助青年獲得實務職場經驗,協助銜接職場就業。
(三)訓練結束後一年內結訓合格青年就業率達百分之六十五。
(四)協助事業單位可於工作崗位訓練中,發掘所需青年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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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期間及人數
    自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止,預計協助一千五百名青年參
    加。本計畫計分三期:
(一)第一期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七年四月止,預計青年參訓人數五百
      人。
(二)第二期九十六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七年八月止,預計青年參訓人數五
      百人。
(三)第三期九十七年三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止,預計青年參訓人數五
      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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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任務: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3.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泰山職訓中心)任務:
      1.整體計畫之執行、品質管控及申訴窗口事宜。
      2.管控協辦單位招募配額及掌握辦理進度。
      3.輔導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計畫書撰寫及辦理專任師資研習。
      4.擔任事業單位申請計畫窗口及分送各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審查。
      5.辦理事業單位簽約事宜。
      6.分送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參訓青年名冊予各事業單位。
      7.彙整事業單位錄訓青年名冊並辦理公布事宜。
      8.協助將計畫相關資訊公布本局「職業訓練 e  網」、「全國就業
        e 網」或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
      9.協助辦理本計畫宣導事宜。
     10.辦理本計畫相關經費請領、核撥及扣繳憑單相關事宜。
     11.向本局提報執行績效表報:按月提報月報表、按計畫期程於第一
        期及第二期結束後提報期中報告、第三期結束後提報總報告,並
        辦理學員及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
     12.辦理本計畫相關作業系統登錄事宜。
     13.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
      心、台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等五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任務:
      1.主責工作崗位訓練事業單位之招募。
      2.主責彙整轄區對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事業單位辦理招商說
        明會事宜。
      3.主責轄區內事業單位審查事宜(含公立就服機構及企訓網招募之
        事業單位)並彙送審查結果予泰山職訓中心續辦。
      4.針對轄區對口合作機構辦理相關單位計畫宣導講習會。
      5.主責轄區內工作崗位訓練之品質管控、申訴處理及查核,並影送
        查核表件予泰山職訓中心。
      6.其他相關事宜。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服機構)任務:
      1.工作崗位訓練事業單位之招募,並彙送有意願事業單位名單予轄
        區對口各職訓中心辦理招商說明會。
      2.受理青年報名並審查資格。
      3.推介合格青年參加,並核發推介單。
      4.針對未經事業單位錄訓學員,提供其他就業服務。
      5.訓練結束後之後續就業輔導。
      6.其他相關事宜。
(五)企業訓練聯絡網(以下簡稱企訓網)任務:
      1.協助工作崗位訓練事業單位之招募及辦理招商說明會。
      2.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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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資格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二十九歲以下未就業青年(以推介日為準),
      推介日前一個月(含)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
      (含)以下,且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二)前開未就業週期計算於未曾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
      計一個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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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資格
    本計畫之事業單位應為合法登記或立案、投保員工人數五人(含)之
    事業單位(含各工商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
    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並克盡納稅義務。前
    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或情事: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三)歷年申請本計畫有不良紀錄者(如:未配合訪視、未按工作崗位訓
      練計畫施訓等)。
(四)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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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期間
    工作崗位訓練以三個月為期並須經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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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津貼
    補助合作之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津貼每名青年每月新台幣八千元。
    補貼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最高新台幣
    六百七十七元。青年訓練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日
    數發給工作崗位訓練津貼每日二百六十七元、勞工保險費用補助每日
    二十二元(以上皆以每月三十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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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申請方式
(一)事業單位檢具相關表件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向泰山職訓中心申請。
(二)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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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生方式
(一)青年至公立就服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簡易諮詢及相關資格查驗後,
      由公立就服機構開立「職業訓練轉介單」,並由事業單位通知甄選
      錄訓。
(二)事業單位於甄選錄訓後應即回報甄選結果,俾利辦理公布事宜。
(三)訓練間期間內錄訓青年未報到或中途離退訓,可由事業單位於開訓
      後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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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責任
  (一)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辦理甄選事宜並回報錄訓狀況。
  (二)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新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
        足月者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三)需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
        期滿施予評核。
  (四)為錄取參加本計畫青年依發給學員訓練津貼核實加保勞工保險普
        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二字第○九六○一四○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之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
  (五)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
        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前開契約書辦理。
  (六)配合局屬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七)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八)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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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與本計畫之青年相關事項
  (一)參訓方式:
        1.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屬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參訓推
          介事宜。
        2.等候事業單位通知甄選。
        3.經事業單位錄訓後報到參訓。
  (二)本計畫係以工作崗位訓練模式進行,與事業單位無正式僱用關係
        ,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訓練之事業單位僱用。
  (三)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事業單位按月發給學員訓練津貼每月至少新
        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本項費用非屬薪資報酬,且當次訓練不
        得重複請領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暨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四)參訓青年應與事業單位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並遵守見
        訓練事業單位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五)參訓青年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以利向泰山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
        助。另應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六)參訓青年於結訓前離、退訓,應依事業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
        事宜。
  (七)訓練期滿後未就業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輔
        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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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請領                                                  
      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情形
      、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及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
      公立就服中心轉介單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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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九十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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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本計畫工作崗位訓練津貼將寄發扣繳憑單予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發
      給參訓青年之學員訓練津貼,依實際金額由事業單位自行開立扣繳
      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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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案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