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事業單位責任
(一)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辦理甄選事宜並回報錄訓狀況。
(二)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新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
足月者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三)需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
期滿施予評核。
(四)為錄取參加本計畫青年依發給學員訓練津貼核實加保勞工保險普
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二字第○九六○一四○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之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
(五)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
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前開契約書辦理。
(六)配合局屬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七)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八)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