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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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
    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
    商品。
    如為店頭市場交易,則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A3 等級以上
      。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A- 等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為 A-(twn)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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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交易前:有關交易對象、契約總額、授權額度、風險管理目標及運
      用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應載明運用工具、運用項
      目及如何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二)交易中:
      1.交易人員進行交易,其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授權交易額度。
      2.交易人員應與核定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3.交易成交後,應將交易相關憑證及報表送交割結算人員及會計人
        員。
      4.交割結算人員應確認、核對各項交易資料後,辦理交割、結算等
        作業及後續到期相關事宜。
(三)交易後:應每月製作交易量、契約市值及損益金額彙總月報表定期
      陳報局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