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經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由本會通知地方政
府掣據領款。
2.由地方政府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
撥付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
3.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銷
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始憑
證及成果報告(一式四份),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於十二月
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地方政府
辦理經費核銷。
4.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結報時應
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五),並檢附受補助單位支出
明細表正本 1 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經彩券回饋金作業小組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由本會通知受補助
單位。
2.本會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撥付
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3.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向本會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 1 份、原始憑證及成果
報告(一式二份)。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
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三)本會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
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有因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
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