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彰顯
    公益彩券之公益性,並配合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
    點規定(以下簡稱財政部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為本
    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結果彙整、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全國性團體之計畫受理、審核、經費請款及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二)就服中心:
      1.辦理初審地方政府計畫及複審地方性團體計畫,並提報審核意見
        。
      2.辦理地方政府經費請款及核撥、會計事項處理、督導、查核、績
        效彙整、就地審計、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三)地方政府:
      1.辦理受理並初審地方性團體計畫,提報初審意見。
      2.出席就服中心審查會議並報告初審意見。
      3.辦理地方性團體之經費請款及核撥、會計事項處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就地審計、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團體,指依內政部所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向內政部申請立案者;所稱地方性團體,指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立案者。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團體: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
      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4
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地方政府:
      1.公益彩券經銷商就業或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
        務及職務再設計。
      2.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二)團體: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前項以具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或中長程之計畫為優先補助。但不
    得為本會或地方政府列案之補助計畫。
    地方政府、團體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十日、五月十日前以書面方式提
    出次年度計畫辦理補助作業。
5
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
    團體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本會或地方政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其為跨年度計畫者,應
    依年度分別說明:
(一)計畫目標:具體說明此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指本計畫之執行期間或
      辦理期程;為活動性質者,指活動舉辦之時間與地點;其為辦理相
      關課程者,應附課程時數或內容資料。
(四)服務對象、人數:應依所提計畫內容設定服務對象及預定服務(或
      參與活動)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質
      化效益評估。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編列項目依
      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附件二、
      附件三)。
6
六、就服中心依財政部作業要點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地方政府及地方性團體
    之申請計畫,本會將審查結果提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
    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公彩小組)報告。
    第四點之申請時間,本會得視回饋金運用情形及計畫推動需要,另行
    公告受理期限。
7
七、本要點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否符合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計畫執行後可達到效益。
(三)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四)是否符合本會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五)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六)該計畫無法依本會或地方政府相關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七)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八)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地方政府對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認有需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查時,
    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審查,或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8
八、補助標準: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本局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其與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9
九、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如:內政部)或團體(如:中華社會福
      利聯合勸募協會)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曾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或浮報等情形。
10
十、地方性團體申請計畫經地方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地方政府應填具初
    審彙整表(附件四),連同申請補助單位應備文件併同地方政府自行
    辦理申請者,於當年度六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經就服中心審查小組審
    查後,由本會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備查,並由就服中心通知地方政府掣
    據領款。
    地方政府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
    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銷事
    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始憑證及成
    果報告(一式四份)。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
    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銷(附件五、六)。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辦理經費結報,結報時應填具執行概
    況考核表(附件七),並檢附自行辦理計畫及受補助單位之支出明細
    表正本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11
十一、全國性團體申請計畫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並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備
      查確認補助額度後,由本會通知受補助單位。
      本局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
      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
      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一式二
      份)。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
12
十二、本局、就服中心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
      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13
十三、本局、就服中心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
      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
      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
      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會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會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報、浮
      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