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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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就業,彰顯公益彩券之公益性,並配合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
    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財政部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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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二)分署:
      1.受理、審查轄內區域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就地審計、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
        報告等事項。
      2.複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績效彙整、就地審計、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
        事項。
(三)地方政府:
      1.受理及初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提報初審意見。
      2.出席分署審查會議,並報告初審意見。
      3.辦理地方性計畫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就地審計、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區域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跨二個以上之直轄市或
    縣(市)者;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或縣(
    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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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
      1.學校。
      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象。
(二)二度就業婦女。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四)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五)弱勢青少年。
(六)經濟弱勢戶。
(七)外籍配偶。
(八)大陸地區配偶。
(九)犯罪被害人。
(十)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一)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複審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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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公益彩券經銷商就業或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津貼、就業服務及職
      務再設計。
(二)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相關計畫。
(三)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模式探討或實驗性計畫。
(四)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就業研習、座談或宣導等相關活動。
(五)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或相關人員。
    前項補助以具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或中長程性質者優先,但不得
    為本部或地方政府列案之補助計畫。
    地方政府、學校、機構或團體之申請期程,由本部依回饋金運用情形
    及計畫推動需要,另行公告。
    本部得依權責綜合考量當年度申請及核定之計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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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章程或其他足以證明設立目的、任務、宗旨之相關文件。
(四)立案或許可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本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並依年度分別說明:
(一)計畫目標:具體說明此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本計畫之執行期間或辦
      理期程;具活動性質者,為活動舉辦之時間及地點;其為辦理相關
      課程者,應附課程時數或內容資料。
(四)服務對象、人數:應依所提計畫內容設定服務對象及預定服務(或
      參與活動)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質
      化效益評估。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編列項目依
      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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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否符合轄區內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計畫執行後可達到效益。
(三)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四)是否符合本部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五)申請文件符合規定。
(六)該計畫無法依本部或地方政府相關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七)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八)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前項審查,應由專家學者、政府、民間單位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並依財政部作業要點,每次審查至少包括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所聘之委員。受理案件低於五件(含)且每件
    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審查範例
    如附件四)。
    分署審查地方性及區域性之申請計畫,並填具審查結果(如附件五)
    報本署彙後,提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
    簡稱公彩小組)報告。
    地方政府對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認有需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查時,
    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審查,或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學校、機構或團體提報之地方性計畫經審符合規定者,地方政府應填
    具初審彙整表(如附件五),連同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文件併同地
    方政府自行辦理申請文件送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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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編列、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前項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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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如: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
      目補助。
(二)曾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或浮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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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域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掣據
    請款。
    地方政府及轄內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
    由分署通知地方政府掣據領款。
    分署及地方政府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
    撥付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地方政府辦理經費
    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原始憑證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
    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銷
    (附件六、七)。
    留存於地方政府受補助學校、機構或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
    定妥善保存,以備本署及審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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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單位
    。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
    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一式
    二份),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
    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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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
      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產生
      之利息、其他收入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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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
      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
      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
      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