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二)分署:
1.受理、審查轄內區域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就地審計、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
報告等事項。
2.複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績效彙整、就地審計、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
事項。
(三)地方政府:
1.受理及初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提報初審意見。
2.出席分署審查會議,並報告初審意見。
3.辦理地方性計畫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就地審計、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區域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跨二個以上之直轄市或
縣(市)者;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或縣(
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