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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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及查核等事項。
(二)分署:
      1.受理、審查轄內區域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
      2.複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三)地方政府:
      1.受理及初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提報初審意見。
      2.出席分署審查會議,並報告初審意見。
      3.辦理地方性計畫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督導、查核、
        績效彙整、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區域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跨二個以上之直轄市或
    縣(市)者;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或縣(
    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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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域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掣據
    請款。
    地方政府及轄內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
    由分署通知地方政府掣據領款。
    分署及地方政府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
    撥付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地方政府辦理經費
    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
    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地方政
    府辦理經費核銷(附件五、六)。
    留存於地方政府之受補助學校、機構或團體所提計畫之支用單據及相
    關文件,應妥善保存,以備本署及審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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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單位
    。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
    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一式
    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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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支用單據、帳冊
      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其他收入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